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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战疫情·律师释法: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政策问答(商事活动篇)

访问次数:4749 发布时间:2020-02-25

作者: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汪爱民


郑重声明:

本汇编材料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汇编材料,不构成本所及执业律师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汇编材料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汇编材料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问题解答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一)商品买卖


问: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是不可抗力吗?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次疫情由于来势突然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问: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答: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由此看出,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合同的履行不能。
例如企业可以以发生疫情、交通停运为由无责解除与宾馆的年会场地租赁合同;但一个长期以居住地点为办公室的书面翻译人员则不应以“封城”、“疫情”为由无责解除翻译服务合同。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免责的例外情形:
例如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参考最高院曾在非典期间发布的 《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基于促进交易,保护经济环境的理念,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根据公平原则处理,采用变更的方法促进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履行不能或者履行会导致一方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才会根据不可抗力条款来处理。
因此,虽然此次疫情已经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但并非所有的商务合同责任都可以此进行对抗,疫情不会影响履行的合同义务(如金钱支付义务)不会当然被豁免。
问: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
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问:企业推迟复工、交通出行受阻,可否以此主张暂缓或停止履行之前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
答:履行疫情前企业推迟复工、交通出行受阻及市场交易停滞,企业的生产经营及产品的销售等均产生重大影响。若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依约按期履行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但其仍有履约能力的,双方可协商变更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数量、交付时间等约定。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履约的,其可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并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收集疫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证明及其他凭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对方当事人。生产型企业受疫情影响已无法供货,或零售、餐饮等企业受疫情影响已无法继续营业而购买货物,应认定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其均可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终止供货。但解除通知应送达相对人,并提供已无法履约的相关书面凭证。


(二)房屋租赁


问:因疫情影响商铺无法开张经营,可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调减租金?

答:疫情对于商场、酒店、餐饮等行业影响巨大,疫情过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可能激增。因疫情影响到承租人对于租赁物使用和收益,承租人能否要求减租或免租,甚至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对此,应审慎审查认定。
租赁合同系双务有偿合同,亦系长期性履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从数月到二十年最长期限不等。租金通常亦根据房屋租赁的具体市场行情,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
问:商户能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答:因疫情导致商户无法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疫情对商户造成的损失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公平的,商户有权以疫情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以变更或解除原租赁合同的方式实现减免部分租金,减少损失。具体法律适用还应结合租赁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情况及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
问:房东能否要求租户返工后,自行隔离14天再入住?
答:房东无权要求租户返京后自行隔离14天后方能入住,但租户应当自觉在家隔离14日并配合相关防疫工作。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房东交付出租房屋后,无权干涉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外地抵京人员一般需要居家观察2周。因此,房东虽无权阻拦租户返京后入住,但租户应当做好体温检测并配合相关防疫工作,主动居家观察14日。
问:租户因疫情被隔离无法返回而向房东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租户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答:租户因疫情被隔离无法返京而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可能构成违约,但租户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请求减少或免除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承租人要求退房实际上是-种违约行为,此时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但是,承租人可以通过证明其解除租赁合同系因疫情发生被防疫隔离这一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请求出租人减少或免除违约金。
问:返城后,房东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出租并要求解除合同,租户应如何维权?
答:若租赁合同未约定因传染病等原因可以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房东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租赁合同未约定因传染病等原因可以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则房东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出租房屋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租户遭遇此种情况首先可以与房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问: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厂房的租赁,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利用合同的公平原则积极与出租人协商,要求减免部分租金,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保存相关证据,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参照人民法院针对非典疫情中租赁合同的判决,如受疫情影响大部分法院还是支持减免租金。


(三)金融借款


问:疫情期间到期无利返还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居民的收入、企业的现金流等都会受到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而客观上无法按期还贷的个人和企业,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构成违约,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以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为由提前收贷。故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可依据疫情影响程度予以适当合理变更,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当然,金融借贷的还款方式及期限等履约内容根据疫情影响适度变更,并不意味着有还贷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可据此拒不还款。对于合同能否变更及变更内容,仍应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借款人履约能力,并应兼顾金融安全的保障,做出综合认定。


(四)出行旅游


问:在旅行社、旅游网站上预订旅行团或旅游产品,因疫情无法出行的,商家是否应退款?

答:商家应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等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合同法》第117条、《旅游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时,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双方均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且旅行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问:消费者预订酒店,能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取消预订,向商家主张退款?
答: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判断疫情的发生是否足够严重到已经事实上影响酒店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关闭各类交通运输方式或采取隔离措施导致消费者无法出行的,该疫情构成消费者继续履行酒店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可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及第117条的规定,在退订酒店后,向商家主张退款。目前,各大旅行平台,如飞猪、携程、Airbnb、途家民宿等及各大连锁酒店如希尔顿、万豪、洲际等均陆续推出了免责取消的政策。消费者可以先通过自己预订酒店的平台查看是否有相关政策此外,还可查看预订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应条款,据此与商家协商。如商家仍不予退还,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问:航线并未取消,能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国内民用航空公司退还全款?
答:2020年1月28日0时前已购买机票的消费者可要求民用航空公司退全款。2020年1月23日、2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分别作出《关于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的通知》《民航免费退票政策延长至1月28日零时》等通知,要求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为2020年1月28日0时前已购买民航机票,且在航班起飞前自愿退票的旅客,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2020年1月28日0时前已购买机票的消费者,即使航线未被取消,消费者仍可以疫情为由,要求国内民用航空公司退还全款。


(五)商场酒店


问:春节前在酒店预定的婚宴举行不了婚宴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答:若消费者与酒店经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双方之间已经有约定若婚宴期间酒店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营业可以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法以约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婚宴协议。若未能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婚宴协议的一方,需从其订立合同时的目的为出发点,充分举证解释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婚宴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举办,并且改期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确因不可抗力依法解除合同的,则已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
问: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酒店应当采取哪些防控措施以符合法律合规性要求?
答: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3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要求一线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城市疾控中心及医院的有关信息;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病症后及时就近联系医院,按指导送医;按要求对疑似病人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就地停止旅游活动,做好善后工作。并督促星级饭店的对客区域及后台操作区域按要求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加强内部清洁卫生管理,排查并消除病毒传播隐患。后续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陆续出台了更为具体的落地措施。
问:饭店、商场、超市、酒店、营业厅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是否有权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若顾客不听劝阻怎么办?
答:有权拒绝进入。顾客不听劝阻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问:饭店、商场、超市、营业厅等面向公众的企业,有权要求检查顾客身份证并拒绝湖北籍顾客进入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规定,公众场所可实行测量体温等防控措施,但对没有相应症状的人员,不可拒绝提供服务。因此,湖北籍顾客在身体状况正常的情况下,前述企业不得拒绝其进入。


(六)风险管控


问: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异常困难,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时,如何处理?

答: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发生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如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即使在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承担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时,人民法院也是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的处理。
问:面临合同履行困难的生产者、经营者如何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答:1、正确评估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自行或者通过咨询律师理清合同履行困难的相关事实,确认能否依法主张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减少损失。例如:(1)确定合同订立的时间,若是在疫情发生之前签订的,则疫情是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反之则可能不适用;(2)确认是否有影响合同实质履行的相关政府政策,如有相关政府政策,则较为容易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反之则可能较难;(3)确认在疫情防控之前是否有合同延迟履行的情形,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留存通知等书面凭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见,即便新冠疫情在个案中被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不论合同有无约定,履行义务方就其无法再履行有通知对方的法定义务。
3、及时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主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负有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责任,合同当事方应尽可能获得政府等部门对不可抗力事件及合同履行影响的说明。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六)项,“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的职责之一。而且贸促会就新冠疫情爆发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发布了官方通知文件。如2020年2月2日,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代表从湖州市贸促会取得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2020年2月3日,中山市贸促会为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签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4、留存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的行情、数据等证明文件。因民商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负有相关的证明责任。为此,企业在作出商业决策前,应谨慎考虑是解约还是协商变更合同;拟因新冠疫情爆发而解除合同时,应谨慎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在缔约各方短时间内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新冠疫情发展、变化的讯息,留存影响企业经营的行情、数据等资料,做好应诉、谈判等准备工作。
问: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对来往人员进行是否有接触史和旅游史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大厦或小区?
答:应该进行登记,是否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物业区域应视情况而定。所有进入区域范围内的人员须测量体温,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的,来访人员实施劝返,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若该人员不是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者,但体温正常且征得受访业主或使用者同意,则不能拒绝其进入。


(七)纠纷解析


问:因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旅行服务合同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等。在重大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部门采取的征收、征用、交通管制等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问:当事人可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吗?
答: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出现: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1)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因,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若疫情导致买受人经济状况恶化,继续履行会对买受人家庭造成重大影响,买受人应就疫情对其产生的影响负举证责任,出卖人就其损失负举证责任。此类合同的解除,须以诉讼的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买受人不能贸然发函直接解约。
(3)合同尚能继续履行时,当事人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继续履行。
当然,不管属于哪种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目前已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法规内容与前述法规内容基本相同。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问:合同不能按约履行能否因为疫情免责?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能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问: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问: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一定被支持?
答:虽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法定解约事由之一,合同一方当事人可援此解除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提出解约的态度则通常较为谨慎,需要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不可抗力的影响具体判断。如主要考虑有无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文件,以及被禁止经营活动与合同内容的对应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