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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托运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初探
访问次数:7571 发布时间:2017-01-10
代办托运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初探
作者:系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承国
简要案情:2009年12月,某县人造板厂(指甲公司,下同)与乙签订一份购买人造板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代办托运。随后程某代理甲方与安庆市某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收货人为乙,同时还约定若途中因承运人的原因发生货物损毁,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输途中,因物流公司的驾驶员重大过失导致车辆侧翻,车上所载价值九万多元的板材损毁严重。事故发生后,甲方无奈之下将所托运的所售板材运回公司,经清点、处理,板材损失近三万元。而且因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甲方只得重新发货给乙方。后甲方多次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款,但其拒不赔偿,无奈,甲方一纸诉状将某物流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产生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本案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货物风险是否转移的问题;第二、本案中甲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是否构成违约?第三、作为买主的乙方能直接起诉物流公司吗?下面我们就结合这些问题来对代办托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本案货物交承运人后的风险转移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我们回答货物损失及风险转移由谁承担的问题前,我们必须弄清楚何为代办托运以及何为交付等问题。
所谓代办托运,是指卖方负责托运,买方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在实务中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以出卖人的名义订立托运合同;另一种是以买受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但目前通行做法是,合同中的出卖方代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公司签订货运合同。
那么什么是交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意味着动产的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而且交付是卖方的义务。通俗的说法就是卖方将所售货物及相关销售票据交给买方的过程。但在代办托运过程中,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过程也应视为交付,只是在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要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来承担。
那么交付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有何影响呢?目前主流观点有两种:即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所谓所有权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问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而我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在没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交付本身就含有“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交付也即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采取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交付时风险也即开始从出卖人转移给了买方。
本案中代办托运中的板材毁损的风险何时开始转移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从该条款可以很清楚的看出,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需要运输的情况。如果该条件不成立,那么就不适用该条对风险转移的规定。那么本案中买卖双方对交付地点约定也不明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将所售板材交付给承运人后,该板材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
二、卖方是否构成违约?
本案中卖方甲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甲适当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行为。货交承运人后,货物的的所有权也即由甲转移给了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开始由乙承担。
三、买主乙能否直接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其损失?
根据上文分析得知,该批板材在卖方交付给承运人时,货物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乙了。那么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板材损失,乙方完全可以以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卖方作为原告依法起诉承运人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法理基础应该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因为货物运输合同是独立于购销合同的一个单独的合同,如果承运方产生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卖方作为承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当然本案中的买受方也可以直接按照侵权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相关损失。